舟山市普陀区图书馆章程(修订) 时间:2021-11-22 | 来源:普陀图书馆 | 作者:普陀图书馆 | 点击率:2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陀区图书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舟山市普陀区图书馆。是普陀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华路58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2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普陀区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舟山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4.负责区本级图书服务网络建设和普陀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区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区、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促进全区图书馆工作者业务交流和学术研究。

5.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6.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组建理事会;

(三)聘任馆长;

(四)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舟山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三)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单位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委派理事1名;

(二)本单位馆长、党支书记各为当然理事,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理事1名;

(三)代表本单位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社会代表理事3名。社会代表理事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遴选。

所有理事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章程修正案,并报举办单位核准;

(二)审定本馆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三)审核本馆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重大业务事项,并按规定报举办单位批准或备案; 

(四)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根据需要组建咨询委员会;

(六)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对管理层和咨询委员会工作进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1名,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文件保管等具体事宜。理事会秘书由理事会聘用,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相同,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居住在普陀区区域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意见;

(四)热爱图书馆事业,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五)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检查本馆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督本馆资金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案;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了解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关注图书馆事业发展与变化;

(五)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本馆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理事职位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理事不因理事职位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按本馆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向理事长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举办单位批准后,理事资格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理事有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含)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造成本馆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空缺时按第二十条规定补充,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经理事会选举,由举办单位审核聘任。设执行理事1名,由本馆馆长担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举办单位书面指定一名理事临时代行职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议程;

(二)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提交;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五)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根据会议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由到会理事签名;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分为一般事项决议和重大事项决议。一般事项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章程修改、管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聘任提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馆舍环境改造、重要业务机构调整、重大财务事项、重大业务计划等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对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制作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缺席人员的姓名及事由,以及受理事委托出席理事会的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和议题;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管理层

第四十条 管理层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管理层会议分为党政联席会议、馆长办公会议。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副馆长由馆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馆长聘任;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

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单位信息披露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举办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五)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单位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馆长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参与本馆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单位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本单位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本单位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本单位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单位理事会、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图书馆和社会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社会参与制度。坚持理事会中代表社会公众的外部理事多于内部理事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本单位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图书馆、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单位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理事会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理事会会议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举办单位核准,报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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