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办法

 

图书馆书刊赔偿办法

公共图书馆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本馆图书资料属国家财产,读者在借阅期间如有损坏、丢失、偷窃等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细则如下:

一、损坏图书:是指涂划、圈点、撕页,剪裁等,视情况轻重,按图书原价的1-3倍赔偿。书刊、光盘上的条形码污损、遗失按每条2元赔偿。

二、 遗失图书:是指读者在借阅期间不慎将图书遗失,请马上来馆办理赔偿手续。一般图书(包括影印版图书),按出版年份不同予以不同的赔偿:十年前(含十年)出 版的人文类图书按原价3-10倍赔偿,科技图书按原价2-3倍,其中,O大类图书(数理化)、图案及设计类作品集参照人文类图书按原价3-10倍赔偿;十 年内出版的图书均按原价1-3倍赔偿(若复本量为2本以下的,则按原价5-10倍赔偿)。

利用价值特别高的孤本(原则上不外借)按原价的10-20倍赔偿;遗失多卷书(丛书)分册,则按整套图书原价的1-2倍赔偿。赔偿手续办理后,如能获得原文献(书名、著者、出版社均相同)在30天内可凭赔款凭证来馆办理退款手续。

三、光盘遗失或断裂按每片10元赔偿。

四、偷窃图书:是指读者未经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图书带出室外,一经发现,以偷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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